黄春燕(1975-),女,山东平原人,山东政法学院法律方法研究所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卡多佐的话似乎也在为法官这种用正义观念解释法律的行为辩护,他说:作为一个法官,我的义务也许是将什么东西--但不是我自己的追求、信念和哲学,而是我的时代的男人和女人的追求、信念和哲学--客观化并使之进入法律。当法官动辄以所谓的社会舆论、历史潮流、公平正义、民心民意等作为裁判的依据时,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不过是用这些华丽的幌子为自己背弃法律的行为做辩解罢了。
他认为,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是追求理性主义的必然结果,是司法克制主义的要求,是严格法治的原则之一。而在法学理论界,由于受西方后现代法学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确定性、严肃性提出了挑战,西方的这种思想和我国传统思想结合起来以后,就产生了一种对现阶段法制来说的奇怪思想--无视法律方法、轻视严格法制、蔑视概念法学、盲从对法治的解构、反对形式主义法学等等{21}。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应当把自由解释持续下去。阆中市人民法院当月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裁定对李茂润的起诉不予受理。尽量不解释并不是完全否定解释,在真正的疑难案件中法官必然要解释法律,而这种解释的结果往往是法官放弃法律的表面规定去选择所谓的正义来作为判案依据。
在形式上坚持严格解释,在实质上坚持保护权利的解释,这就是我国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最基本的法律解释的限度。{19}而对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他做了这样的描述: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于法官是熟悉的。形成法治的历史背景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解释的限度。
当遇到法学外专业问题需要解释时,一般应优先考虑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美国的情况和英国又略有不同。坚持严格解释,起码要做到两点:(1)尽量不解释法律。从维护权力的解释转向保护权利的解释,是权利时代的必然要求。
比如陈金钊教授认为:从我们主导的观点来看,法治反对解释实际上是坚持司法克制主义。但是在当前,要构建法律秩序,树立法律的权威,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必须首先从这两个转向做起。
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自然希望通过法官解释法律来防止专制。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则没有遇到类似的情况。东罗马帝国最终抛弃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民主而成为专制主义国家,尽管跟它受东方专制主义思想影响等各种因素有关,但反对解释法律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今天当我们把法律界定为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时,就进一步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把这些传统的观念科学化了。
而在英国,13世纪的著名法官布雷克顿(Bracton,约1216-1268)就宣扬反抗王权和法律至上的精神,受到市民阶级的欢迎。这些案件似乎说明,法律的意义是什么根本不重要,权力说它是什么它就是什么,法律被权力随意地解释着。然而近来,陈金钊教授连续发表的一系列法治反对解释的文章,引发了一些学者对法律解释限度的思考。由此发展下去,不但法律的安定性难以保障,而且法律还会面临着事实上被束之高阁的危险,法治建设自然也就无从谈起了。
大陆法系的法学基本上是站在立法中心主义的立场上进行研究的,法律解释在大陆法系的法学中所占的分量并不大。另一方面,法律解释具有明显的创造性和价值取向性的特征。
普通法系的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因为法律人一旦摆脱法律文义的约束,法律就成了没有意义的摆设。
本案中,法律没有任何问题,不需要任何解释,却被解释一番,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权威性可言?(2)冷静对待正义的要求。英国的法律主要不是成文法,成文法直到今天也不发达,这种状况决定了英国走向法治的时候必须依靠法律解释的大力推动,离开了解释法治建设将难以为继。本案中,公安局显然是违法行使职权,但损害并非由公安局的侵害造成的,而是公安局放任他人的侵害造成的。法律自身的状况、法律文化传统、形成法治的历史背景等法治建设的状况,制约着法律解释的限度。绝大部分法律的含义是相对确定的,绝大部分案件也不是疑难案件,因此绝大部分情况下法官无需解释就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正是在这些小问题上的这些做法使我们的法制变了形。
而且卡多佐显然是针对英美法系的法律解释活动而言的,对我国建立在成文法之上的法律解释活动意义不大。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增强司法部门的权力,以实现三权之间有效的牵制,维护民主和法治,赋予法院法律解释权就是其中之一。
由于人民警察不履行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在中国司法界还是一项空白,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对法律适用问题逐级请示。法院必须考虑根据被适用的法律的上下文或者同一部成文法的其他相关部分的解释而形成的司法先例。
{23}这个判断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不是缺少法律,而是缺少捍卫法律的卫道精神。[3]案情大概如下:1998年5月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遭本镇精神病患者郑国杰手持凶器追打。
古代的司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即使表面上是采用法律判案,实际上则往往把天理、人情等因素融入法律中,法律解释显然采用的是非常自由的方法而不是严格的方法。{17}在革命初期,新成立的国民议会首先将其注意力投向法院组织系统,革命最先关注的是把法院的角色限定为以最为严格的方式理解的司法功能{18}。为了逃避追打,报案求助无果的李茂润被迫从二楼跳下,造成右腿多处粉碎性骨折。我们必须承认,大部分成文法的含义是确定的,是没有多大分歧的。
范进学教授认为,法治反对过度解释与坚持司法限制主义还是坚持司法积极主义(范教授认为judicial activism译为司法积极主义比译为司法能动主义更符合美国司法实践与传统)关系不大。而现代学说汇纂实用--虽然如此笨拙迟钝,不明确并经常过时--却毕竟还曾是有意识地维系了这种联系。
这也意味着我国对于法律解释的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出现了法律解释过度泛滥的局面,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几乎成了司法性立法,甚至取代了法律本身,比如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往往以司法解释而不是以法律为依据。因此,法治不但不会反对解释,反而会和法律解释之间形成一种互动发展的关系。
实际情况是,立法者的能力并不比法官低,法律也确实能够充分发挥它的指引、预测、教育、评价等规范作用。比如德国18世纪末制定的内容极为庞杂的《普鲁士邦法》,就明显地受到了理性主义的影响,它的颁布者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是法国启蒙哲学的追随者,他相信人的理性能够制定足以解决社会上所有问题的逻辑严密的规则体系。
在当前的法治建设中,我们需要的正是具有这种精神的法律解释。[2]案情大概是:据检察机关指控,自2003年1月以来,李某等人经过预谋,采用张贴广告、招聘男公关等手段,组织男青年在其经营的酒吧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卖淫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1981年以及随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是不完善而是还没有建立起来,那时候当然需要自由解释(事实上是准立法或者解释性立法)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理性抽象的思维方法愈来愈渗入到大学里面,它为寻求学理上的概念和逻辑上博弈自由制度的设立所做的努力常常要多于它寻求与社会现实的联系。
我国的传统观念认为,法律是权力的衍生物,是为权力的运行服务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才确立的,这一判决跟当时统治阶级内部的政治斗争有很大的关系。
如果不是不同政治派别的斗争,如果不是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这份让国会和政府都无法抵制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可能就不会有那么大的权力,美国的法治也许会朝另一个方向发展,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也不会如此活跃。{22}显然,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更需要的不是自由解释,而是严格解释,我国当前法律解释的限度应当从自由解释转向严格解释。
《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并没有说他人是男性还是女性,他人就是他人,自然包括同性、异性甚至两性人。而法治的实现就表现为法律在社会中得到贯彻实施,法律成为人们最根本的行为准则。
为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保驾护航,近日,昭通市消防救援支队以119消防宣传月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市民陆美强说:厕所卫生条件好,环境也很优美,如厕完还有洗手液,有卫生纸擦手,还有烘手机,政府想得很周到。
但再难,昭通人民从未放弃,长期以来决心打通发展的道路、凿开封闭的大门、改变落后的局面。
喧嚣的城市,忙碌的人生,每一个人都在为梦想奔波,那万家灯火里,又有多少疲倦的灵魂和哭泣的脸?总有那么一瞬间,我开始不那么反感自己的职业,农民工怕什么?我们不偷不抢,血气方刚。
做到谋准,提高政治站位、把牢方向、锁定目标、突出重点,坚持系统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整改提升、坚持成果运用,突出重大项目建设、重要民生保障和关键岗位监督等重点,靠前揭示问题,全面促进规范。
来源:市委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